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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政遗规 .陈弘谋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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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室莫轻打。 【天潢之派。即无名封勿轻打。只启王戒饬。或申请上司处分。 】官莫轻打。 【即仓巡驿递阴医等官。亦勿轻打。彼既为官。妻子仆从。相对赧颜。亦多殒命。况其体多脆薄。有司不宜擅刑。 】生员莫轻打。 【干系诸生体面。有事。轻则行学责戒。重则申究如律。彼自无词。 】上司差人莫轻打。 【非恤此辈。投鼠忌器。打虽理直。亦损上司体面。有犯宜尽书犯状。密申上司。彼自有处。若畏势含忍。又阘茸非体矣。 】妇人莫轻打。 【羞愧轻生。因人耻笑。必自殒命。 】

·五勿就打

人急勿就打。 【彼方急迫无聊。打则适速其死。 】人忿勿就打。 【愚民自执己见。方以理直自负。打则其忿愈甚。死亦不服气逆伤心。易于殒命。宜多方警喻。待其自知理亏。虽打不怨。 】人醉勿就打。 【俗云。三官避酒客。沉醉之人。不晓天地。宁知礼法。打亦不痛。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。宜暂管押。酒醒惩戒。亦勿置之冷地。寒气入心。亦足致命。 】人随行远路勿就打。 【被打之人。若在家。自能将息。远路随行。日逐跋涉辛苦。又要跟上程途。亦多致命。待其回后惩之。 】人跑来喘息勿就打。 【捉拿人犯。从远路跑来。六脉奔腾。喘息未定。即乘怒用刑。血逸攻心。未有不死者。宜待其喘定用刑。 】

·五且缓打

我怒且缓打。 【有怒不迁。大贤者事。盛怒之下。刑必失中。待己气平。徐加责问试于怒定之后。详观怒时之刑。未有不过者。 】我醉且缓打。 【酒能令人气暴心粗。刑必不当。即当。人亦有议。当检点强制之。 】我病且缓打。 【病中用刑。多带火性。不惟施之不当。亦恐用刑致怒。人己俱损。 】我不见真且缓打。 【事才入手。未见是非。遽尔用刑。倘细审本情。与刑不对。其曲在乙。已刑甲矣。知甲为直。又复刑乙。不独甲刑为冤。颠倒周章。亦为可笑。 】我不能处分且缓打。 【遇有难处之事。难犯之人。必先虑其所终。作何结局。方好加刑。若浮气粗心。先即刑责。倘终难了结。反费区处。曾见有打人后。又陪事人者。只为从前慌张 耳。 】

·三莫又打

已拶莫又打。 【语曰。十指连肝心。拶重之人。血方奔心。又复用刑。心慌血入。必致殒命。常见人曾授拶者。每风雨之夕。叫楚不宁。为其已伤骨故。嗟乎。均是皮骨。何忍至 此。 】已夹莫又打。 【夹棍重刑。人所难受。四肢血脉。奔逸溃乱。又加刑责。岂有不死。且夹棍不列五刑。岂可轻用。下人以力为食。一受夹棍。终成废疾。决难趁食。切宜念之。人 谓审强盗宜用。余谓强盗因夹招承。此心终放不下。惟多方设法。隔别细审。令其自吐真情。于心斯安。此等刑终不用可也。 】要枷莫又打。 【先打后枷。屈伸不便。疮溃难调。足以致命。待放枷时。责之未晚。 】

·三怜不打

盛寒酷暑怜不打。 【遇有盛寒酷暑。令人无处躲藏。拥毡围罏。散发振襟。犹不能堪。此时岂宜用刑。盖彼方堕指裂肤。烁筋蒸骨。复被刑责。未有不死者。 】佳辰令节怜不打。 【如元旦冬至。人人喜庆。宜曲体人愿。颐养天和。即有违犯。怜而恕之。 】人方伤心怜不打。 【或新丧父母。丧妻丧子。彼哀泣伤心。正值不幸。再加刑责。鲜不丧生。即有应刑。尚宜姑恕。 】

·三应打不打

尊长该打。为与卑幼讼。不打。 【尝见尊长与卑幼讼。官亦分别曲直用刑。不知卑幼讼尊长。尊长准自首。卑幼问干名犯义。遇有此等。即尊长万分不是。亦宜宽恕。即言语触官。亦不宜用刑。人 终以为。因卑幼而刑尊长也。大关伦理世教。 】百姓该打。为与衙门人讼。不打。 【即衙门人理直。百姓亦宜从宽。否则不惟我有护衙门人之名。后即衙门人理屈。亦不敢告矣。 】工役铺行该打。为修私衙。或买办自用物。不打。 【即其人十分可恶。亦姑恕之。否则人有辞不服。而我之用刑。亦欠光明。 】

·三禁打

禁重杖打。 【五刑轻重。律有定式。大杖一。足当中杖三。小杖五。官之用刑。只见太过。未见太少。若用轻杖。即多加数杖。亦不伤生。且我见责之多。怒亦息。而杖可已。 若重杖。只见数少。而不知其人已负重伤矣。 】禁从下打。 【皂隶求索不遂。每重打腿湾。致其断筋而死。或打在一块。同一被刑。而死生异。则贫富不同耳。贫者何辜。而令其受此。 】禁佐贰非刑打。 【夹棍重刑。不许佐贰首领衙私置。即正官亦止备一二副。候不常之用。各衙遇不得已而用。赴堂禀请盖正官犹有忖量。而佐贰首领。将势要送来百姓。私衙任意酷 打。替人出气。正官全然不知。凡各衙人犯令其一一过堂。庶知收敛。 】

◆李九我宋贤事汇【公名廷机。福建晋江人。万历中会元。官大学士。谥文节。 】

弘谋按宋世人材最盛。名公巨卿。或起家外吏。或由重臣。出历州郡。其政事卓卓可纪。皆由蕴蓄深厚。非矜才任气者。所可几也。李九我先生。所辑宋贤 事汇。分门附类。略等世说。余手此一编。以自考镜。且惭且奋。十年于兹矣。兹辑从政遗规。特录其切于政事者若干条。九我先生有云。人之方寸。自有古人。如 谷之种。如木之根。此编所以为溉之培之之助也。时势不同。心理则一。或师其事。或师其意。或更推而广之。所得良多。愿毋让美古人也。
王沂公曾尝曰。昔杨文公有言。人之操履。无如诚实。吾每钦佩斯言。苟执之不渝。夷险可以一致。
寇莱公准。年十九。举进士。时太宗取人。年少者往往罢遣。或教公增年。公曰。吾初进取。可欺君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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