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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不同。其主要的差异罗列如 下:“这两类案件的审判都必须通过询问和交互盘问来进行,如 《圣经》所说,‘同归一例’。然而,下面的这些差异是适用的:民事案件由三人法庭审理;刑事案件由 23人 法庭审理。民事案件既可从辩护一方也可从索赔一方开始审理,刑 事案件只能从辩护一方开始审理。在民事案件中,一人的多数便 足以让被告或原告的理由成立;在刑事案件中,一人的多数可以 确定无罪,而定罪则需要两人的多数。在民事案件中,法官可以 修正裁决使之对被告或原告有利;在刑事案件中,他们可以修正 以免罪,但不得修正以定罪。在民事案件中,所有法官既可以为 被告而争辩,也可以为原告而争辩;在刑事案件中,他们均可为 免罪而争辩,但不得为定罪而争辩②。在民事案件中,为被告争辩 的法官可以(在经过反思之后)再为原告争辩,而反过来也是一 样;在刑事案件中,为定罪争辩的法官可以随之为免罪而争辩,但 是,一旦他曾为免罪而争辩过便不得撤回原议而改为定罪而争辩。 民事案件于白天审理并且当夜结案;刑事案件可以于当天结案,如 果是无罪判决,但如果是有罪判决则应在第二天结案。出于这一 原因,(刑事案件)不能在安息日前夜或节日前夜审理。在民事案 件以及涉及到典仪是否合乎道德的问题上,法官们发表观点是从 年长者开始;在刑事案件中,他们从边上(即年少者)开始” 。这一条规则使年少者的判断免受年长者判断的不恰当影 响。

如果案件牵涉到死刑,证人受到严肃的告诫从而使其明白事 情的严重程度。这种告诫的一种保存了下来,它是这样说的:“也 许你即将提供的证言是根据揣摩猜测或道听途说,或者是出自于 另一证人所言,抑或是发自你所信赖的某人之口。或许你并不知 道我们将对你进行刨根问底的盘问。你要记住刑事案件不同于民 事案件。对于后者来说,人可以破财而求得赎罪;然而在刑事案件中,人必须为自己的血和后代的血负责直到世界的末日。因此, 我们认为这与该隐杀弟相类似,关于这人《圣经》是这样说的, ‘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’。经文上写的不是‘你兄弟(自己)的血,而是 ‘你兄弟的(那些)血,这意思就是他的血以及他后代的血。正是出于这一原因,起初只创造了一个人,以便告诫人们 无论谁毁掉了一条生命,《圣经》便将其视同为毁掉了整个世界;而无论谁拯救了一条生命,《圣经》便将其视同为拯救了整个世界。你们也许(因界 为责任如此重大)会说,‘我们为何要自找这 些麻烦呢?’ 但是经文上说,‘他本是见证,却不把所看见的、所 知道的说出来,这就是罪’。也许你们会说, , ‘我们为何要为被指控者的血负责呢?’但是经文上说,‘恶人灭亡, 人都欢呼’
拉比们建议,如果案件没有牵涉到死刑,法庭上的盘问不应 太严苛,因为它可能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。“拉比们宣称, 在民事案件中没有必要进行质询和盘问,这样邻里之间在事后借 用东西时就不至于被拒之门外了”

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是这样被描述的:“他们怎样盘问证人呢?这些人被带进法庭,受到严肃的告诫,然后被送出去,只留 下他们中间最年长的一位。法官们对他说,‘告诉我们你是如何知 道被告欠原告钱的。如果他回答说,‘他本人曾对我说,“我欠他钱”,或者某某曾告诉过我这笔欠款的事’,那么他的证词是没有 价值的,除非他能证明:‘被告曾当着我们的面承认他欠那人200个苏兹。’之后,第二个证人被带进来受到同样的盘问。如果两个人 的陈述吻合,法官们便着手讨论这一案件。如果两位法官宣称这 人没有责任而一位认为他应负责任,则索赔便被驳回。如果两位 宣称他应负责任,而一位认为他没有责任,则他应负责任。如果 一位认为他没有责任,一位认为他应负责任---即使两位认为他没有责任或应负责任而一位说他不知该如何裁定,则应增加法官的人数。

*“当裁决形成之后,诉讼当事人被带进法庭,资深法官于是宣 布,‘某某,你不应负法律责任;某某,你应负法律责任 ’为什么法官中的任何一人 不得在事后对被裁定应负责任的人说,‘我倾 向于裁定你不应负责任,但我的同事们则认为你应负责任,因此 我也无能为力,因为他们是多数。’关于这种人《圣经》上说, ‘往来传舌的,泄漏密事’。

*“只要有责任的一方能提供新的证据,法庭有权把裁定搁置起 来。如果法官们告诉他一切证据必须于30 天之内提交了证据,裁定便被搁置到一边;但超过了30 天之内没 有找到证据而在后来找到了证据该怎么办呢 ?如果法官们对被裁定应负责任的人说,‘让证人来’,而他回答说,‘我没有’;或 者法官对他说,‘拿证据来’,而他回答说,‘我没有’;但在过了 规定的时间之后,他却找到了证据或发现了证人,这都是无效的。
为了表示不同意这一观点,拉比西蒙伽玛列又问道,倘若他起 先不知道有证人,后来却找到了,或者他不知道存在证据,后来 却发现了,那该怎么办呢 ?如果法官们对他说,‘举出证人来’,而 他回答说,‘我没有’,或者‘拿出证据来’,而他回答说,‘我没 有;当看到自己要被裁定应负责任时,他说,‘让某某人来为我作 证,’或者他从腰带下拿出证据来,这将是无效的(甚至拉比西蒙 也认为这无效)。”

*在刑事指控中证人也逐一被进行类似的质询,盘问的中心问 题是时间和地点。‘他们就七项内容盘问证人:(事件发生在)哪一个安息期 ?哪一年?哪一月?哪一日?星期几?你认识(被指 控有罪的)那个人吗?你是否警告过他 ?如果当事人被控犯有偶 像崇拜罪,还要 问这样的问题:他崇拜的是什么偶像?他 是如何崇拜的?

*“延长盘问的时间是应受赞赏的行为。据说本 扎开曾在涉及 无花果茎 的问题上延长了盘问的时间。盘问与调查的区别何在 呢?在前者中,假如证人说,‘我不知道’,他们的证词便是无效 的。在后者中,假如一个或两个证人说,‘我不知道’,他们的证 词依然有效。在涉及到盘问和调查时,假如证人们彼此矛盾,那 么他们的证词是无效的。

*“假如一个证人说事情是发生在某月的第二天,另一个说是发 生在第三天,那么他们的证词是有效的,因为也许其中一人了解 闰月的情况,而另一个或许不了解④,但是,假如一个人说是发生 在第三天而另一个说是第五天,他们的证词则是无效的。假如一 个人说事情是发生在第二个时辰(即上午 8点,而 另 一 个说 是 第三个时辰,他们的证词有效;但如果一个说是第三个时辰,而另
一个说是第五个时辰,则他们的证词是无效的。拉比犹大认为这 是可以接受的。假如一个说是发生在第五个时辰,另一个说是发 生在第七个时辰,他们的证词则是无效的;因为第五个时辰(上 午 11点)太阳在东边,而第七个时辰(下午1 点)太阳在西边。

“然后把第二个证 人带进法庭进行盘问。如果两个人的证词相 吻合,法官们便以无罪请求而展开讨论。如果一个证人说,‘我有些有利于被告的话要说,’ 或者其中的某位门徒说,‘我有可以定罪的话要说,’法官们则不让他说话;但是,如果其中的某位门徒 说,‘我有些可以使其无罪的话要说,便把他带到前面来坐到法 官们的中间,并且整天中他都要坐在那里不下来。如果他言之 有理,法官们便听取他的意见;并且,即使被告说他有为自己辩 护的话,法官们也听取他的陈述,只要他言之有理②。
“如果法官们认为他是无辜的,他们将其释放;否则,他们将 裁决推迟到第二天。然后他们分两人一组休庭,吃点食物,但整 天不喝酒,并通宵讨论此案。第二天早晨一早他们在法庭集合 (以宣布他们的观点)。同意裁定无罪的人说,‘我过去同意无罪裁 定,我现在还持同样的观点。’同意有罪裁定的人说,‘我过去同 意有罪裁定,我现在还持同样的观点。’(前一天)曾力辩被告有 罪的法官现在可以主张他无罪,但反过来却不行。假如他们在表 述自己的观点时说错了 ,法官们的两位书记员对其予以纠正。如果他们认为被告无罪,便将其释放;否则,他们付诸投票表决。如 果12人裁定其无罪 ,11人裁定其有罪,他则被宣布为无罪。。如果 12 人判其有罪,11人判其无罪,并且即使 11人判其无罪, 11人判其有罪,一人持中立态度,或者 22人判其无罪或有罪,一人中立,那么则应增加法官的人数 ,加到多少呢?两个两个地加,直 至加到71 人。如果 36人裁定其无罪, 35人裁定其有罪,他则被 宣布为无罪,但是如果36 人裁定其有罪,35 人裁定其无罪,他们继续讨论本案,直到主张有罪裁定的人中有一人采取相反的立 场 。”

*根据 《塔 木德 》律 法, 证 人必 须警 告违 法者 他要 从 事的 行为 是犯 罪。 予以 警 告的目的是“区分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”

*:“假如法庭一致做出有罪裁定,那么囚犯是无罪的。” 并且一般认 为如果没有一位法官为被告辩解,那么人们肯定是对他存有偏见。 但是,假如是一桩证据确凿,不可能想像会作出无罪裁决的案子,那又该如何呢?难道应该让囚犯逍遥法外?这样的司法程序是不可想像的。很有可能的是这句话不应翻译成“他们 释放他”,而应翻译成“他们(即刻)结束审判”,即他们不将裁 决推延到第二天

*对于已经证实的杀人罪,对罪犯的刑罚是下面两种之中的一种:如果是过失造成了死亡,将其流放到逃城(参见《民数记》 ,如果是预谋杀人或者刑事上的玩忽职守,则判处死刑。其 区别是这样被描述的:如果他在用辊子整平(房顶)时,辊子落 下来砸死了人,或者他从高处向下放桶时,桶落下来砸死了人,或 者他下梯子时落下来砸死了人,应将其流放。但如果是他在(往 房顶上)提辊子时,辊子落下来砸死人,或者当他爬梯子时落下 来砸死了人,则不应判他流刑。一般的原则是:如果死亡是在下落的过程中造成的,适合于流刑;但如果死亡不是在下落的过程中造成的,则不适于流刑。如果(斧头上的)铁器从柄上滑落并 砸死了人,按照拉比犹大的观点,不应判当事人流刑,不过其他 拉比们认为应判流刑。然而,假如(从树上砍下的)木头致人死 亡,拉比犹大声称当事人应判流刑,而其他的拉比们则认为不应 判他流刑。

*“如果向公路上扔石头砸死了人,当事人应判流刑。拉比以利 泽说,假如石头在离开他的手之后那人才伸出头来而被击中了,则 扔石头的人无罪。假如他是在自己的私宅内扔石头砸死了人,如
果被害一方有权进入那儿,应判当事人流放;否则不应判他流刑; 如经文所说,‘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’。正如肇事者与受害者均有权进入树林一样,凡肇事者与受害 者均有权进入的任何地方都应如此(假如发生死亡,适用于流 刑),这样就把受害者无权进入的地方排除在外了。阿巴扫尔说, 正如伐木是具有自由意志的行为一样,一切具有自由意志的行为 均应作如是观(均适用于流刑),这样就把父亲责打儿子,老师惩 戒学生,以及法院的代理人(执行鞭笞)排除在外了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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