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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众塔木德重点 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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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鞭刑的数目规定为不超过39鞭。 “应抽多少鞭呢 ?40 减1 ;如经文所说,‘只可打他40下,不可过数’(《申命记》,也就是靠近 40的一个数。拉比犹大说,应该打 40鞭。后面这一观点没有被采纳。另一条规定是:“他们只把能被 三除尽的数目估算为人犯能够承受的鞭刑数目。如果他们估算的 他应受的鞭笞为 40鞭(即39鞭),并且在打了数鞭之后他们认为 他受不了40 鞭,他便被赦免未打的鞭数。如果他们估算他应受18 鞭,并且打过数鞭之后他们估算他能承受 鞭,他便被赦免(多 于18的鞭数)。如果他犯的罪牵涉到两种禁律(因而要受两种鞭 刑 ),而 他 们 只 计 算 了他要承受的一种鞭刑,那么他受刑之后其余 的便被赦免了,要不然,便让他接受第一种鞭刑,给他一些康复 的时间,然后再让他受第二种鞭刑。”

* 假如人犯死于鞭打者的手下,后者不负责任;但如果他 多打了一鞭而人犯死于其鞭下,要将鞭打者流放到逃城去。假如 人犯(在受刑过程中)因大便或小便弄脏了自己,尚未打完的鞭 刑便免除了。拉比犹大说,男人因大便而被免刑,女人因小便而 被免刑。”

*一般说来,一个人应为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负责,并且必须做出补偿; 不论这伤害是因为其本人,抑或是属于他的什么东西,例如动物, 所造成的。这种方式可能会发生的意外被归为四类,分别来自于 《圣经》中提到的四种意外事件。“有四类主要的伤害,即牛,井,放牧 ,以及点火。所有这些的共同点是它们通常会造成伤害,并且当事人有防止它发生的责任;所以一旦出现了伤害,造
成伤害的人有责任尽其所有对所造成的损害做出补偿 。处理这类案件的一般规则是这样被描述的:“如果我有责任看护好某物,那么我应对该物造成的损害负责;如果我应对它所造成的损 害负部分责任,那么我有责任做出全部的赔偿。”

*“有五种行为属于塔木,五种行为属于木得。家畜伤人时用身 子撞、咬、躺倒,以及踢这并不被认为是木得 。至于牙齿(造 成的伤害),如果家畜吃的是可供食用的东西,这就是木得 ;至于足(造成的伤害),如果家畜在行走时打碎了物品,这就是 木得。, 有 触 人 倾向 的 牛 是木得。 同样,在受伤害一方的私人领地造 成损害的牛也是 木得。塔木和木得 的区别是:如果是前者,要 用动物的身体(卖掉后得的钱)来赔偿损失程度的一半;然而,对于木得 ,被告要尽其财产赔偿全部损失” 。把人类包括在木得一类之中是值得注意的,这一点并且在下面的陈述中得到了 详述, “人永远都是 木得,,不论其行为是疏忽,还是无意;是醒着,还是睡着” 。这意思就是人必须为他所造成的损失做出全 部的赔偿,而不论情况如何。

木得被定义为“一头牛连续三天触过人并且其主人已被提醒过这一情况”,塔木被定义为“一头并未连续三天触过人的牛”。另一位权威忽略了其中的时间因素,而 把木得界定为一头曾三次触过人的牛 ,把塔木 界定为即使孩子去拍打它,也不会触人 的牛

*处理坑穴造成的伤害的律法是这样的:“如果一个人在私人的 领地上挖一个洞而将洞口开在公共道路上,或者与此相反,或者 将洞口开在别人的私人领地上,他应负法律责任。如果一个人在 大街上挖一个坑让牛或驴掉下去摔死了,他应负法律责任。不论 坑挖成圆形,长条形,窖形,沟形,还是楔形 ,他都一样负有法 律责任。既如此,《圣经》为何要用‘坑 一词呢?其目的 是要表明,正如一个坑只有达到了十个手掌深度才能致死落下者 一样,一切其他类型的洞穴也必须够十个手掌深才能令落下者致 死。如果坑没有这么深而牛或驴掉下去死了,(挖坑的人)不负任 何责任;但如果生畜受了伤,他则应负责任。”

*由于牲畜啃食而造成损失的索赔是这样处理的:“如果一个人 把羊赶进了羊栏,并且关锁停当了之后羊又跑出来造成了损害,那 么他没有责任。假如他没有把羊关锁好,羊跑出来造成了损害,他
应负责任。如果羊栏在夜间被撕破了,或者强盗撕坏了羊栏,羊 跑出来造成了损害,他没有责任;如果是强盗放出了羊,强盗应 负责任。

如果他让羊呆在太阳底下②,或者把它们托付给一位聋哑人或有智力缺陷的人看管,它们跑出来造成了损害,他应负责任;但 如果他把它们托付给一位牧人看管,那么这位牧人便替他承担责 任。如果它们(从公路上)掉进了(低洼的)园子里,无论它们 吃掉了什么,都应做出赔偿(但对其他的损失不予赔偿);但如果 它们是按正常的方式进入了下面的园子(不是掉下去),则必须对 造成的损害做出赔偿

*“如果一个人未经许可而把物产堆放在其伙伴的地里,地的主 人的牲畜把东西吃了,那么他不负责任;假如牲畜因这些物产而 受到了伤害,堆放东西的人应负责任。但如果他得到了许可而把 物产堆放在那儿,则地的主人应负责任”

*点火这一项下的一些裁定是这样的:“派聋哑人或有智力缺陷 的人或未成年人传递易燃物品不受人的惩罚,但却受天的惩罚。① 如果他派正常的人去传递,后者应负责任。如果一个人带着火而 其身后有另一人带着燃料,带燃料的人应负责任;但如果一个人 带着燃料而其身后有另一个带着火,则带火的人应负责任。如果 来了一位第三者使燃料点着了,他应负责;但如果是风致使燃料 点着了,则大家都不应负责。”

*“如果锤子打出的火星造成了损害,铁匠应负责任。如果骆驼 驮着亚麻在公路上行走时部分亚麻进入了路边的店铺中并被店主 的灯点燃,从而烧毁了房子,那么骆驼的主人应负责任;但如果 店主把灯放在了外面,则他应负责任。拉比犹大说,如果是光明 节点的灯 ,他便不应负责。”

*拉比约查南 扎开的门徒问他 说,‘为什么《托拉》 施予小偷(因偷窃牲畜有罪而必须赔偿四倍
或五倍的损失)的惩罚比施予强盗(须归还盗走的物品或按价赔 偿)的惩罚更严厉呢?他回答说,‘强盗至少(通过秘密犯罪)使 奴隶(即人)的名誉与其主人(即上帝)的名誉相等同了,然而
小偷甚至都没有使奴隶的名誉与其主人的名誉相等同。他行起事 来好像世上没有可以看得见的眼和可以听得见的耳一般。

“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,四羊赔一羊”的理由有二:“拉比迈 尔说,你们看劳动具有多么高的美德;因为在偷牛时罪犯使牛无 法劳动(并且剥夺了牛对于主人的服役),所以他要赔偿五倍;然 而偷羊却并未造成劳动上的损失,所以他赔偿四倍。拉比约查南 扎开说,你们看个人的尊严是多么重要;因为牛是自己走路, 所以窃贼要赔偿五倍,然而,由于窃贼必须要抱着羊羔走(因而 他 失 去了 尊 严 ),所以 他 只 须赔 偿 四 倍。”

*“两倍赔偿的惩罚比四 倍或五倍赔偿的惩罚使用得更经常,因为前者既适用于有生命的 物品也适用于无生命的物品,而后者则只适用于牛或羊(《出埃 及记》 。从窃贼处偷东西的人不作两倍的赔偿,从窃贼处 偷了牲畜后宰杀掉或卖掉的人也不作四倍或五倍的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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